为进一步推进全院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建立和健全内部管理监督制约机制,加强对全体教职员工特别是领导干部的教育、管理和监督,增强廉洁从政意识,防止利益冲突,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和《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等有关要求,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廉政谈话的目的。实行廉政谈话制度,是为全院副处级以上干部进行严格教育、管理和监督的重要措施。通过谈话,增强党员干部的廉洁从政意识,提高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自觉性。 第二条 廉政谈话的类型。廉政谈话分为任前廉政谈话、诫勉谈话和提醒谈话。 第三条 任前廉政谈话。 (一)谈话对象:新任职或转岗的本院中层干部,新进人员。谈话的重点是新任中层干部。 (二)谈话的主要内容:按照领导干部廉洁自律的规定,对其提出廉洁从政的具体要求;结合不同岗位的实际情况,有针对性地指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具体责任;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的民主集中原则,强调领导干部必须遵守的有关组织纪律。 第四条 诫勉谈话。 (一)谈话对象:对已发现或初步核实党员干部不认真履行职责,给工作造成一定损失,在群众中造成不良影响的,或有轻微违纪、但可免于或不予处分的问题以及可能酿成严重违纪的苗头性问题,需要对其进行批评教育、要求整改的,应对其进行诫勉谈话。 (二)谈话的主要内容:向谈话对象指出发现的问题和错误,对其进行严肃的批评教育,责令其限期整改;谈话对象就错误和批评表明态度;根据需要,要求谈话对象写出书面报告,并就今后防范类似错误提出具体措施。 第五条 提醒谈话。 (一)谈话对象:对群众有举报及在各项工作检查考核中,发现有思想作风、工作作风、生活作风方面问题或一般性不廉洁问题的人员;在易发生不廉洁问题的关键部门担任领导职务的、在重点岗位上工作的人员;存在易发生不廉洁问题的事件,如领导干部个人及家庭有婚丧嫁娶、乔迁新居、出国考察等事宜,需要事前预警的;不能发挥模范带头作用,言行举止与其身份不相一致,在群众中造成一定不良影响的。 (二)谈话的主要内容:针对群众的反映,要求被谈话人做出实事求是的说明,本着有则改之、无则加勉的原则,有针对性地进行提醒和告诫,督促自查自纠,并对今后工作重点或方向提出具体建议、希望和要求。 第六条 廉政谈话的方式。根据需要,廉政谈话可采取集体谈话和个别谈话的方式,以个别谈话为主。 第七条 廉政谈话的组织实施。谈话工作由党委组织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第八条 廉政谈话的有关事项及要求。 (一)提醒谈话、诫勉谈话的若涉及重大问题或重要情况应及时向党委组织部报告。 (二)不准向谈话对象泄漏举报人的姓名、身份及举报材料等应当保密的有关情况。 (三)在接到谈话通知后,要自觉接受谈话,不得借故推诿、拖延;在谈话中,要实事求是地回答和陈述问题,提供有关材料,不得造假或隐瞒事实,不得追查或打击报复举报人。 (四)要求谈话对象改进或纠正的问题,谈话对象应作出承诺,并将改进或纠正情况以书面形式报党委组织部。 (五)谈话人应当书面记录谈话情况,并将记录存档。 第九条 本制度由学院纪委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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