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中发〔2010〕19号)等党内法规和《中共湖南省委关于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党委主体责任和纪委监督责任的意见》(湘发〔2014〕4号)、《中共湖南省教育厅党组、中共湖南省委教育工委关于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党委主体责任和纪委监督责任的实施办法》(湘教党组发〔2015〕15号)、《湖南省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追究办法》等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的“签字背书”是指,党组织负责人、纪检组织负责人在与党风廉政建设有关的文件、报表、记录、资料、电子介质等载体上签名,表示同意相关事项,并愿意承担保证责任。 第三条 党组织负责人应当主动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纪检组织负责人应当积极履行党风廉政建设监督责任。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履行情况实行签字背书制度。 第二章实施范围 第四条 以学校党委名义下发、上报、公开的与党风廉政建设相关的文件、、记录、资料必须由党委负责人签名,并加盖党委,必要时由纪检组织负责人共同签名。以学校纪委名义下发、上报、公开的文件、报表、记录、资料必须由纪检组织负责人签名,并加盖纪检组织公章。 第五条 学校各级党组织负责人必须对本部门以下文件签字背书: (一)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目标责任书; (二)党风廉政建设或惩防体系建设实施意见、目标分解、任务分工、宣传教育、调查研究、社会评价等方面的文件; (三)作风建设、正风肃纪工作实施方案、总结报告; (四)“积极预防、系统治理”推进情况报告,廉情预警整改情况报告,被省委教育工委纪委专项约谈、诫勉谈话整改情况报告; (五)党委(党总支、党支部)领导班子及成员述责述廉报告、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履行情况报告; (六)以党风廉政建设领导小组或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领导小组名义起草的文件; (七)重要决策、干部选用、重大财务开支决策过程、议定事项相关记录、文件; (八)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廉洁从政情况报告; (九)其它需要签名的文件。 第六条 纪检组织负责人必须在本部门以下文件签字背书: (一)党风廉政建设监督责任目标责任书; (二)违纪违规线索报告; (三)案件查办、作风督查、等业务安排部署及推进、总结情况报告; (四)党员权利申诉办理情况报告; (五)纪检组织及负责人述责述廉报告; (六)被省委教育工委纪委专项约谈、诫勉谈话整改情况报告; (七)重要决策、干部选用、重大开支决策过程、议定事项相关记录、文件; (八)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廉洁从政情况报告; (九)其它需要签名的文件。 第七条 党组织负责人、纪检组织负责人应充分了解并核实需签名的文件,并对所签名的文件负责;党组织负责人、纪检组织负责人有权拒绝在认为不属实或者怀疑可能有不廉洁情况的相关文件上签名,并书面报告不签字理由。 第三章 实施程序 第八条 党组织负责人、纪检组织负责人在签字背书前,必须按程序对相关事项进行核实,确认不存在违反党风廉政建设的问题,并留存核实底稿。 第九条 党组织负责人、纪检组织负责人可采取参加会议、、实地走访等形式了解、签字背书事项,必要时可提请相关机构予以协助。会议纪要、会议记录、文件函件可以作为核实底稿的一部分。 第十条 签字背书样式可参照附录范本,背书情况复杂时可另附页详细说明。签字背书一式两联,一份附于背书文件,一份留存本单位存档。 第十一条 签字背书后,党组织负责人、纪检组织负责人应对所背书的事项进行持续的跟进、监督和回访,核查有无偏离预定计划、有无发生不廉洁行为。发现违规违纪线索的,及时报区纪委监察局。 第十二条 签字背书底稿可以作为责任追究时,党组织负责人、纪检组织负责人按规定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监督责任的程序性证据。经查证属实的,可以免除相关责任人部分或全部责任。 第四章 处理和处分 第十三条 学校纪委监察室为学校签字背书制度的监督单位。 第十四条 经党组织负责人、纪检组织负责人签字背书的事项,若发生党风廉政建设方面的问题,按照连带责任依《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和中共湖南交通工程学院纪委“一案双查”相关规定追究签字背书者的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适用于湖南交通工程学院党政机关。各二级部门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七条 电子介质的签字背书的具体办法另行规定。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学校纪委监察室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5年3月1日起实施。 |
上一篇: |
下一篇:没有资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