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交通工程学院处级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办法-凯发真人首先娱乐

专题专栏

湖南交通工程学院是经教育部批准的一所全日制普通本科高校,创办于1991年

湖南交通工程学院处级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办法

试行)

湘交工党发〔2014〕20 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执行党的干部路线、方针、政策,不断提高我院处级领导干部选拔任用管理工作的科学化水平,建立和完善适应学院教育事业发展需要、充满生机活力的选人用人机制,建设一支素质优良、结构合理、能够担当领导科学发展重任的管理干部队伍,为学院办学目标的顺利实现提供有力的组织保证,根据中共中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中发〔2002〕7 号)和《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院基层组织工作条例》(中发〔2010〕15 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选拔任用处级领导干部,必须坚持下列原则:

(一)党管干部原则;

(二)任人唯贤、德才兼备原则;

(三)群众公认、注重实绩原则;

(四)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原则;

(五)民主集中制原则;

(六)依法办事原则。

第三条 选拔任用处级领导干部,必须符合把中层领导班子建设成为坚持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和基本纲领,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全心全意为广大师生服务,具有领导本单位、本部门科学发展能力,结构合理、团结坚强的领导集体的要求。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选拔任用学院处级领导干部。

工会、共青团处级领导干部的选拔任用,参照本办法执行。

选拔任用非中共党员处级领导干部,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五条 在学院党委领导下,由党委组织部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

第二章 选拔任用条件

第六条 处级领导干部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具有履行职责所需要的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水平,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努力用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方法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坚持讲学习、讲政治、讲正气,经得起各种风浪的考验;

(二)具有共产主义远大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定信念,坚决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忠诚党的教育事业,在教学、科研、管理等工作中艰苦创业,勇于创新,做出实绩;

(三)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开拓创新,认真调查研究,能够把党的方针、政策和本单位、本部门实际相结合,卓有成效地开展工作,讲实话,办实事,求实效,反对形式主义;

(四)有强烈的革命事业心和政治责任感,有实践经验,有胜任领导工作的组织能力、文化水平和专业知识;

(五)具有正确的权力观,依法办事,清正廉洁,勤政为民,以身作则,艰苦朴素,密切联系群众,坚持党的群众路线,自觉接受党和群众的批评和监督,做到自重、自省、自警、自励,反对官僚主义,反对任何滥用职权、谋求私利的不正之风;

(六)坚持和维护党的民主集中制,有民主作风,有全局观念,善于集中正确意见,善于团结同志,包括团结同自己有不同意见的同志一道工作。

第七条 提拔担任处级领导职务的,应当具备下列资格:

(一)提任正处级领导职务,应当在副处级领导岗位工作二年以上,系(部)主任、“双肩挑”干部原则上还应具有正高专业技术职务和博士学位;

(二)提任副处级领导职务,专职干部应当在正科级领导岗位工作三年以上,系(部)、副主任、“双肩挑”干部原则上应具有副高以上专业技术职务和硕士以上学位;

(三)一般应具有大学本科以上文化程度;

(四)党委职能部门的处级领导干部和党总支书记、副书记须具有三年以上的党龄;

(五)年龄应能够任满一个任期(男未满55 周岁,女未满50 周岁);

(六)应当经过党院或者组织部门认可的有关培训机构的培训,确因特殊情况在提任前未达到培训要求的,应当在提任后一年内完成培训;

(七)身体健康,近三年年度考核称职以上。

第八条 特别优秀的年轻干部、具有博士学位的教授或者工作特殊需要的,可以破格提

拔,在作出决定前应当征求上级组织部门的意见。

第九条 干部应当逐级提拔。越级提拔的,须按照要求书面报告上级组织部门,经批复

同意后方可进行。

第三章 民主推荐

第十条 选拔任用处级领导干部,必须经过民主推荐提出考察对象。民主推荐包括会议

投票推荐和个别谈话推荐。民主推荐的结果在一年内有效。

第十一条 民主推荐由下列人员参加:院领导、处级干部代表、民主党派代表、其他教

职工代表。

第十二条 民主推荐的程序为:

(一)召开推荐会,公布推荐职务、任职条件、推荐范围,提供干部名册,提出有关要求;

(二)填写推荐票,进行个别谈话;

(三)对不同职务层次人员的推荐票进行分别统计,综合分析;

(四)向学院党委汇报推荐情况。

第十三条 学院党委根据组织部反馈的民主推荐情况,对考察对象人选进行酝酿,研究决定考察对象。考察对象人数一般应多于拟任职务人数。确定考察对象时,应当把民主推荐的结果作为重要依据之一,同时要防止简单地以票取人。

第十四条 个人向党组织推荐领导干部人选,必须负责地写出推荐材料并署名。经党委组织部门审核后,按照规定程序进行民主推荐。所推荐人选不是所在单位多数群众拥护的,不得列为考察对象。

第十五条 个别特殊需要的领导干部人选,可以由组织推荐提名,作为考察对象。

第四章 考 察

第十六条 对已确定的考察对象,由党委组织部进行严格考察。

第十七条 考察处级领导职务拟任人选,依据干部任用办法和不同领导职务职责的要求,全面考察其德、能、勤、绩、廉,注重考察工作实绩。

第十八条 考察处级领导职务拟任人选,应当经过以下程序:

(一)组织考察组,制定考察工作方案;

(二)同考察对象所在单位的主要领导成员就考察工作方案沟通情况,征求意见;

(三)根据考察对象的不同情况,通过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内发布干部考察预告;

(四)采取个别谈话、发放征求意见表、民主测评、实地考察、查阅资料、专项调查和同考察对象谈话等方法,广泛深入地了解情况;

(五)综合分析考察情况,同考察对象所在单位主要领导成员交换意见;

(六)考察组向党委组织部汇报考察情况。党委组织部根据考察情况,向党委汇报。

第十九条 考察处级领导职务拟任人选,个别谈话和征求意见范围一般为:有关院领导、所在单位领导班子成员和其他有关人员。

第二十条 考察处级领导职务拟任人选,应当听取纪检监察部门的意见。对需要进行经济责任审计的考察对象,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审计。

第二十一条 考察处级领导职务拟任人选,必须形成书面考察材料,建立考察文书档案。考察材料必须写实,全面、准确、清楚地反映考察对象的情况,包括下列内容:

(一)德、能、勤、绩、廉等方面的主要表现和主要特长;

(二)主要缺点和不足;

(三)民主推荐、民主测评情况。

第二十二条 党委组织部派出的考察组由两名以上成员组成。考察人员应当具有较高的素质和相应资格。考察组负责人应当由思想政治素质好、有较丰富工作经验并熟悉干部工作的人员担任。

实行干部考察责任制。考察组必须坚持原则,公道正派,深入细致,如实反映考察情况和意见,对考察材料负责,并注意保密。

第五章 酝酿和讨论决定

第二十三条 处级领导职务拟任人选,在考察前,讨论决定或者决定呈报前,应当充分酝酿,并征求分管院领导的意见。非中共党员拟任人选,还应当征求党委统战部和民主党派代表、无党派人士代表的意见。

第二十四条 选拔任用处级领导干部,由学院党委集体讨论作出任免决定。

第二十五条 学院党委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参加,并保证与会成员有足够的时间听取情况介绍、充分发表意见。与会成员对任免事项,应当发表同意、不同意或者缓议等明确意见。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对意见分歧较大或者有重大问题不清楚的,应当暂缓作出决定。对影响作出决定的问题,会后应当及时查清,避免久拖不决。党委有关干部任免的决定,需要复议的,应当经党委超过半数成员同意后方可进行。

第二十六条 党委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党委分管干部工作的院领导或者党委组织部负责人介绍处级干部拟任人选的提名、推荐、考察和任免理由等情况;

(二)参加会议的人员进行讨论;

(三)进行表决,以党委应到会成员超过半数同意形成决定。

第二十七条 需要报上级备案的干部,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向上级相关部门备案。

第六章 任 职

第二十八条 实行处级领导干部任职前公示制度。

对提拔聘任的干部,在党委会讨论决定后,下发任职通知前,应当在全院范围内进行公

示。公示期一般为7天。公示结果不影响任职的,办理任职手续。

第二十九条 实行处级领导干部任职试用期制度。试用期一般为一年。

试用期满后,经考核胜任现职的,正式任职;不胜任的,免去试任职务,一般按试任前职级安排工作。

第三十条 对决定提拔任用的干部,由学院党委指定专人同本人谈话。

第三十一条 处级领导职务任职时间,自党委决定之日起计算。

第七章 公开选拔和竞争上岗

第三十二条 公开选拔、竞争上岗是处级领导干部选拔任用的方式之一。

公开选拔面向国内外进行,竞争上岗在学院内部进行。

第三十三条 报名参加公开选拔、竞争上岗人员的基本条件和资格,应当符合本办法第六条和第七条的规定。

第三十四条 公开选拔、竞争上岗工作在学院党委领导下进行,由党委组织部组织实施。

应当经过以下程序:

(一)公布职位、报考人员的资格条件、基本程序和方法等;

(二)报名与资格审查;

(三)公开竞聘、民主测评;

(四)组织考察,研究提出人选方案;

(五)党委讨论决定;

(六)公示;

(七)任职。

第八章 交流与回避

第三十五条 实行处级领导干部交流制度。

交流的对象主要是:因工作需要交流的;需要通过交流锻炼提高领导能力的;在一个单位工作时间较长的;按照规定需要回避的;因其他原因需要交流的。

(一)处级领导干部实行任期制,每届三年,在同一任职岗位一般连续任职不超过两届。

专职处级干部、“双肩挑”干部在同一单位担任同级职务满6 年的人员,实行交流;在同一单位担任正、副处级领导职务满9 年的人员,实行交流。系(部)正、副主任的交流视情况而定;

(二)在换届或新聘期聘任中,对于不满一年即达到交流年限的人员,可提前实行交流;

(三)达到交流年限的,因工作特殊需要,经党委集体研究决定,可暂缓交流;

(四)在换届或新聘期聘任中,对于任期不足一年的(男满57 周岁,女满52 周岁),不再担任领导职务,按人事相关规定享受待遇;

(五)“双肩挑”的处级领导干部和系(部)正、副主任在换届或干部调整过程中未继续任用的,其待遇按新任岗位职务的标准执行。

第三十六条 加大干部交流的力度,坚持实行党务与行政之间的干部交流轮换岗位制度。提倡、鼓励中青年干部到多个岗位进行锻炼,积极向社会推荐优秀中青年干部。

第三十七条 实行处级领导干部任职回避制度。

处级领导干部任职回避的亲属关系为: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关系。有上列亲属关系的,不得在同一部门担任双方直接隶属于同一领导人员的职务或者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职务,也不得在其中一方担任领导职务的机关从事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审计、财务工作。

第三十八条 实行处级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回避制度。

学院党委委员及党委组织部门讨论干部任免,涉及与会人员本人及其亲属的,本人必须回避。

干部考察组成员在干部考察工作中涉及其亲属的,本人必须回避。

第九章 免职、辞职、降职

第三十九条 处级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应当免去现职:

(一)处级干部男满58 周岁、女满53 周岁的,应免去其所任领导职务,按人事相关规定享受待遇;

(二)在年度考核、干部考察中,经组织考核认定为不称职的;

(三)由于出国、脱产学习等原因,离开领导岗位一年以上的;

(四)处级领导干部,在任职文下发一周内应到岗,不服从调配的;

(五)因工作需要或者其他原因。

第四十条 实行处级领导干部辞职制度。

辞职包括因公辞职、自愿辞职、引咎辞职和责令辞职。

因公辞职,是指处级领导干部因工作需要变动职务,向学院党委提出辞去现任领导职务。

自愿辞职,是指处级领导干部因个人或其他原因,自动提出辞去现任领导职务。

引咎辞职,是指处级领导干部因工作严重失误、失职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或者对重大事故负有重要领导责任,不宜再担任现职,由本人主动提出辞去现任领导职务。

责令辞职,是指学院党委及党委组织部根据处级领导干部任职期间的表现,认定其已不

再适合担任现职的,通过一定程序责令其辞去现任职务。拒不辞职者,免去现职。

第四十一条 实行处级领导干部降职制度。

因工作能力较弱或其他原因,不适宜担任现职的,应当降职使用。降职使用的干部,其待遇按照新任职务的标准执行。

第四十二条 引咎辞职、责令辞职、降职的干部,在新的岗位工作一年以上,实绩突出,符合提拔任用条件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重新担任或者提拔担任处级领导职务。

第十章 纪律与监督

第四十三条 选拔任用处级领导干部,必须严格执行本办法,并遵守下列纪律:

不准超职数配备干部,或者违反规定提高干部的职级待遇;

不准以书记办公会、领导圈阅等形式,代替党委会集体讨论决定干部任免;

不准临时动议决定干部任免;

不准个人决定干部任免,个人不能改变党委会集体做出的干部任免决定;

不准拒不执行党委调动、交流干部的决定;

不准要求提拔本人的配偶、子女及其亲属,或者指令提拔身边工作人员;

不准在机构变动和主要领导成员工作调动时,突击提拔调整干部,或者干部在调离时,干预原任职单位的干部选拔任用;

不准在选举中进行违反党的纪律、法律规定和有关章程的活动;

不准在干部考察工作中隐瞒、歪曲事实真相,或者泄漏酝酿、讨论干部任免的情况;

不准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任人唯亲,封官许愿,营私舞弊,搞团团伙伙,或者打击报

复。

第四十四条 实行处级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制度。用人失察失误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根据具体情况,追究主要责任人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第四十五条 党委组织部和纪检监察处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和贯彻执行本办法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受理有关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举报、申诉,制止、纠正违反本办法的行为,并对有关责任人提出处理意见或者处理建议。

第四十六条 建立党委组织部、纪检监察处等有关单位联席会议制度,就加强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监督,沟通信息,交流情况,提出意见和建议。联席会议由党委组织部召集。

第四十七条 党员、干部、群众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的违纪违规行为,有权向党委组织部和纪检监察处举报、申诉,受理部门应按照有关规定核定处理。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由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四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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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创始人
日期:2015-05-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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