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交工院发〔2014〕97 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证学院招生录取工作的顺利进行,依据《教育部关于普通高等学院招生录 取工作监督办法》以及国家有关招生法规、政策的规定,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招生录取监察,遵循“参与中监督,监督中服务”的原则,配合招生管理部门 开展工作,共同维护学院招生工作的良好秩序和广大考生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 工作机制 第三条 招生期间,学院成立招生监察办公室(非常设机构),负责学院的招生监察工作。 纪委副书记或监察处处长担任办公室主任,成员由学院纪检、监察人员组成。招生监察办公 室设在纪委监察处。招生监察办公室在学院招生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具体实施学院招生录取 的监督工作。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四条 招生监察办公室负责监督检查学院贯彻执行国家招生政策、法规和纪律的情况; 依法对招生管理部门及工作人员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支持招生工作人员正确履行职责; 对不符合程序和规定的做法,提出意见,督促整改。 第五条 招生监察办公室参与对学院选派招生工作人员的审查;配合有关部门对招生工 作人员进行国家招生政策、法规和纪律的教育。 第六条 受理有关涉及违反国家招生政策、规定与纪律问题的投诉和举报,督促或会同 有关部门进行调查处理,保障招生录取的权威性、公正性,维护考生的合法权益。 第四章 监察事项 第七条 对普通高等招生录取工作实行全过程监督。对录取程序、结果进行监督;督促 招生工作人员按照招生程序、时间要求,完成提档、阅档、审核、退档各环节工作;审核、 复核预录名单、退档名单;对考生反映的有关问题及时、妥善地予以解决。 第八条 监督检查艺术生、体育特长生的专业测试、录取等。 第九条 监督检查对口升学考试工作的资格审查、报名、考试、阅卷、录取等。 第十条 协助监督检查新生入学资格审查工作,重点对保送生、体育特长生的资格审 查和跟踪监督。对不符合录取条件的学生,向招生管理部门提出清退意见。 第十一条 严格执行上级规定的收费项目、标准和办法,监督检查招生录取工作的各项 收费情况。 第五章 纪律和要求 第十二条 招生监察工作人员应当掌握国家有关招生政策、法规和招生业务知识,熟悉 招生管理工作的规律和特点,认真做好招生录取全过程的监督工作。 第十三条 招生监察工作人员和招生工作人员中有直系亲属参加当年在学院进行的考试 或者可能被学院录取的,应当回避。 第十四条 普通高等招生录取期间,招生监察办公室派专人进驻录取现场实施监督。 第十五条 招生录取的重大问题需报告招生领导小组,并经领导小组集体讨论决定。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细则由监察处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之前发布的规定与本细则不一致的,按本细则执行。 |
上一篇: |
下一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