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全市摩托车、电动自行车(含共享电单车)通行秩序,提升驾乘人员安全头盔佩戴率,减少道路交通风险隐患,增强驾乘人员安全文明行驶自我保护意识,压降亡人交通事故风险,杜绝较大道路交通事故,结合全市道路交通管理实际,制定“十个凡是”严管措施。
一、全市各加油站点应按照“行业自律”原则,拒绝为未佩戴安全头盔的、未悬挂摩托车号牌的或安装遮阳伞(棚)具的摩托车提供加油服务。
凡是违反规定并被核实的,一律通报其行业主管部门并追究相关加油站点安全生产管理责任。
二、全市各厂矿、公司、企业、建筑工地应在醒目位置加强宣传,严禁放行未佩戴安全头盔、安装遮阳伞(棚)具或未悬挂车辆号牌的摩托车、电动自行车进出单位(厂矿)大门。
凡是违反规定并被核实的,一律通报其行业主管部门并追究相关厂矿、公司、企业、工地安全生产管理责任。
三、全市各住宅小区物业部门应在醒目位置加强宣传,严禁放行未佩戴安全头盔、安装遮阳伞(棚)具或未悬挂车辆号牌的摩托车、电动自行车进出小区大门。
凡是违反规定并被核实的,一律通报其行业主管部门并追究小区物业安全生产管理责任。
四、全市各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及各社会团体、协会应在醒目位置加强宣传,严禁未佩戴安全头盔、安装遮阳伞(棚)具或未悬挂车辆号牌的摩托车、电动自行车进出单位大门。
凡是违反规定并被核实的,一律通报相关单位,并抄告市文明办纳入文明单位年度评比考核。
五、全市各乡镇、街道办事处、社区、行政村应在醒目位置加强宣传,严格落实“两站两员”教育、劝导、纠违责任。
凡是违反规定并被核实的,一律追究乡镇、街道、社区、行政村安全生产管理责任,情节严重的抄告其上一级纪委监委。
六、全市各学校(含幼儿园)应在醒目位置加强宣传,教育、劝导、纠正不佩戴安全头盔、安装遮阳伞(棚)具或不悬挂车辆号牌的学生家长驾驶摩托车、电动自行车接送学生或违法搭载2人及以上的。
凡是违反规定并被核实的,一律追究相关学校(含幼儿园)安全生产管理责任,情节严重的抄告其上一级教育纪检监察部门。
七、凡是18周岁以下(含18周岁)驾驶摩托车或16周岁以下人员驾驶电动自行车或共享电单车上路行驶的,被公安交警部门查获,一律要求其监护人和学校安全保卫部门负责人到现场接人,并抄告其上一级教育管理部门和市文明办纳入文明校园评比考核。
八、驾驶摩托车、电动自行车违法载人(搭载2人及以上)、不佩戴安全头盔或安装遮阳伞具(棚)被公安交警部门当场查获。
凡是有上述情况之一的,一律要求驾乘人员登记信息并接受不少于30分钟的志愿劝导活动(身体有严重疾病不适宜进行现场学习教育的,当事人员应主动向在场的公安执勤民警说明情况并出具疾病诊断书,可准许不参加现场学习教育);对不接受违法处罚的驾驶人员,应及时扣留其交通工具直至其违法行为消除,并在新闻媒体予以曝光警示。
九、全市所有共享电动自行车企业应为所属电动自行车配置安全头盔,没有配置安全头盔的车辆不得上路行驶,驾共享电动自行车在行驶过程中不得搭载他人。
凡是违反上述规定之一的,公安交警部门在路面执法活动中,应及时消除其不佩戴安全头盔或违法载人违法行为,对未配置安全头盔的共享电动自行车交由其所属运营企业及时进行整改,整改不到位或未整改的,抄告其所属行业主管部门,追究该公司安全生产管理责任。
十、凡是对惩戒过程中出现辱骂、殴打以及袭击正在依法执行公务公安交警部门执法人员的,应依据《刑法》和《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条款依法从严从重追究有关肇事人员法律责任。
衡阳市交通问题顽瘴痼疾集中整治办公室
2022年7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