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交通工程学院办军事化管理实施细则 |
学院实行半军事化管理,升国旗现场,国旗队 学院实行半军事化管理,升国旗现场,国旗队队员 学院实行半军事化管理,升国旗现场,交通系辅导员 学院实行半军事化管理,升国旗现场,主管学生工作全裕发副院长(左),学生处处长彭勇(右) 学院实行半军事化管理,升国旗现场 学院实行半军事化管理,升国旗现场 学院实行半军事化管理,升国旗现场 学院实行半军事化管理,升国旗现场 学院实行半军事化管理,升国旗现场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规范的管理制度,维护良好的学习、工作和生活秩序,优化育人环境,培养学生热爱祖国、乐于奉献的精神和令行禁止、雷厉风行的作风,提高人才素质,适应社会发展要求,学院对学生实行半军事化管理。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学生半军事化管理要学习解放军政治工作的优良传统和行政管理的科学经验,坚持严格管理、严格要求与耐心说服、疏导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第三条 实行半军事化管理要充分调动和依靠广大学生参与管理的积极性,提倡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约束,正确处理民主与集中、自由与纪律的关系,使贯彻执行半军事化管理实施细则成为全体学生的自觉行动。 第四条 本实施细则是学生半军事化管理的依据,是学生的生活准则和行为规范。学生必须严格遵守,自觉服从半军事化管理。 第二章 组织领导 第五条 学院设立半军事化管理总队,学院党政领导担任总队首长,在学院董事会和党政的领导下全面负责本院半军事化管理的组织和实施工作。总队在学生工作处设半军事化管理办公室,负责半军事化管理的计划、组织、指挥、监督、检查和指导。 第六条 总队设总队长、政委,负责本总队半军事化管理的组织领导工作。根据学院的决定、命令、指示和计划,结合本总队实际,统筹安排并组织实施半军事化管理工作,贯彻落实半军事化管理的各项规定。 第七条 总队下设若干大队(二级学院或系),院(系)院长任大队长,院(系)党总支书记任政委兼副大队长,在总队的领导和上级的指导下,具体负责日常管理和思想教育工作,严格贯彻执行半军事化管理的各项规定。 第八条 大队下设中队和区队,大专和本科2—3个班为一个中队,宿舍为小队辅导员担任中队长兼教导员,班为区队,区队长由班主任兼任,班长为副区队长,小队长由舍长担任。在大队或中队长的领导下认真贯彻执行半军事化管理的各项规定,保证一日生活规范化。 第三章 一日生活制度 第九条 起床起床号(哨)响后,全体学生应立即起床,迅速按规定着装,作好出操准备。 第十条 早操 (一)听到早操号(哨)后,以中队或区队为单位迅速集合,由中队或区队领导整理队伍,检查着装,清点人数,带到指定地点出操。 (二)除节假日、雨天或学院临时规定外,均应按规定出操。学生因故不能出操者,应及时向中队或区队值班员请假,并经中队领导批准后方可免操。病(伤)号须持医疗机构证明。 (三)早操根据规定内容和要求,严格组织实施。 (四)早操必须严格考勤。旷操者按《湖南交通工程学院学生早操管理办法》规定处理。 第十一条 洗漱洗漱必须在洗漱间进行,节约用水,保持洗漱间清洁。 第十二条 就餐 (一)按规定时间就餐 (二)严格遵守食堂秩序,自觉排队购买饭菜。不喧哗打闹,不边走边吃。尊重工作人员,服从督导纠察。 (三)维护公共卫生,不随地泼水,不乱倒剩饭菜,不得将饭菜带回宿舍。 第十三条 上课 (一)不迟到、不早退、不无故旷课。 (二)上课实行报告制度,老师进入教室或宣布上课,由值班副区队长(班长)下达“起立”口令,全体立正,值班员报告人数,待老师答复或还礼后立即坐下。老师宣布下课,值班区队长(班长)下达“起立”口令,全体起立,待老师还礼(或示意)后,方可离开教室。 (三)遵守课堂纪律,认真听讲,按时完成作业。 第十四条 午休 (一) 午休时间保持安静,不进行有碍他人休息的活动。 (二) 午休起床号(哨)响后,应迅速起床,整好内务,不得继续卧床休息。 第十五条 晚自习 (一)晚自习应到教室或图书馆学习,自觉遵守教室和图书馆的有关规定。不躺(卧)床看书,注意保护视力。 (二)晚自习时间,除院安排或经批准的集体活动外,不得进行其他活动。 (三)三年制学生晚自习以区队(班)或中队为单位进行考勤。 第十六条 晚点名 (一) 晚点名每周一次,原则上安排在周日晚上进行。列队点名一般不超过20分钟。 (二) 晚点名由辅导员组织实施。所属人员均应参加。必要时可由大队组织。 (三) 晚点名主要内容;清点人数、讲评工作、表扬好人好事,布置阶段工作、传达上级指示、宣布有关决定等。 (四) 晚点名时学生听到呼名应立正(或起立)答“到”,未到者由副区队长(班长)回答原因。 第十七条 熄灯和就寝 (一) 熄灯前10分钟发出预备信号,全体人员准备就寝。 (二) 按规定时间熄灯,全体人员保持安静,并立即就寝。 (三) 中队领导、中队值班员和自律会值班员应督促学生按时就寝,检查就寝情况,作好查铺和晚归(即就寝信号发出后未归)人员记录。 (四) 学生因事外出必须在就寝信号发出前归校。未经批准不得在外住宿。 第四章 教室和宿舍内务。 第十八条 学生应自觉遵守教室管理有关规定,维护教室秩序,保持教室整洁,建设文明教室。 第十九条 学生必须按指定的宿舍和床位住宿,不得任意调换。 第二十条 学生必须保持宿舍内务整洁。 (一) 床铺、桌椅、书橱、衣物、用具,应按规定摆设统一整齐。 (二) 被子叠好置于床头,枕头摆放在被子内侧,蚊帐整齐叠挂在床头被子后方,鞋子有序摆放床下,帽子挂于墙上排列整齐。 (三) 书籍要整齐摆放在书架上,其它物品不得混放其上。 (四) 水桶、脸盆、牙杯等洗漱用具要摆放统一;毛巾晾挂整齐,保持整洁。 (五) 行李要整齐摆放,空床铺上放其它物品时,要保持整洁。 (六) 宿舍内要整洁高雅,做到地板、天花板、墙壁六面干净。墙上、床上不得随意张贴。 第二十一条 建立内务卫生轮值制度。 值日生要负责清扫宿舍卫生,保持清洁。每周进行一次宿舍卫生大扫除。垃圾要倒在指定的垃圾桶内。 第二十二条 要积极参加宿舍楼内外的大扫除,自觉接受宿舍管理员和楼委会干部的检查、督促。 第二十三条 学院定期对内务卫生情况进行检查和评比。 第二十四条 要认真贯彻执行学院有关宿舍管理和内务卫生的各种规章制度。 第五章 行为举止 第二十五条 学生必须举止端正、行为文明、精神振作、姿态良好。 (一)上课时,要文明礼貌,尊重老师,坐姿端正,精力集中。 (二)下课时,值日生应擦拭黑板,整理桌椅、讲台,关好门窗、电灯、风扇、空调。 (三) 参加集会时,应整队按规定的时间和顺序入场,在指定的位置就座,遵守会场秩序。观看演出和比赛时不喝倒彩。散会(场)时要依次退场。 (四) 学生进入领导、老师的办公室时,要着装整齐,先报告,经允许方可进入。 (五) 当领导和老师来到学生宿舍时,在场学生应自行起立和立正,表示欢迎。 (六) 外出时,要言行文明,自觉遵守公共秩序和社会公德。 (七) 对外交往时,应态度和蔼,讲究礼貌,谦虚谨慎,处处维护学院的声誉和大学生的形象。 第六章 仪表着装 第二十六条 学生应注意仪表,讲究个人卫生,保持容貌整洁,仪表大方。男生不准留胡须、大鬓角,长发,不准染发,烫发;女生不准浓妆艳抹和佩戴影响仪表端庄的饰品。第 第二十七条 学生应按规定着装,不得制服与便服、工作服混穿。 (一) 早操、上课和晚点名时应着制式校服。季节变换由半军事化管理总队办公室通知换装。 (二) 校阅、升旗仪式、队列演练或重要活动、集会时、必须按要求统一着装、戴军帽、系领带、扎腰带、佩肩章、穿皮鞋(或解放鞋)。具体着装要求由半军事化管理总队办公室规定。 (三)着制式校服时,必须扣齐衣扣、领钩、戴正帽子。不得挽袖、卷(扎)裤管、披衣、敞怀,衬衣下摆扎于裤腰内。不得戴戒指、项链等饰品,不得戴有色眼镜。 (四) 严禁穿拖鞋、背心、内短裤或赤背离开宿舍区。 (五) 参加体育课或体育活动,着装由老师或主持者确定;参加体力劳动可着工作服,或由大队(中队)确定。 (六)学生外出可以着便服,但要举止端正,文明礼貌。 第七章 值班执勤 第二十八条 值班 (一)总队值班。总队值班由总队首长、总队长等担任。主要职责:督促、检查各中队、区队执行一日生活制度等情况,组织完成上级交给的任务,处理临时发生和发现的问题并及时报告。 (二)大队值班。中队值班由副大队长和中队长,正、副区队长和其他有关学生干部担任。主要职责:督促各区队学生按时起床、出操、上课、打扫卫生,整理内务及晚自习、就寝、熄灯,认真执行各项规章制度。 (三)各级值班员应坚守岗位,认真履行职责,做好值班记录和交接班工作。 第二十九条 执勤院学生自律会、学生会、团委会、学生督导队要积极维护正常的学习、生活秩序,纠察学生中违纪违章和不文明现象;督导学生遵纪守法,严格执行一日生活制度,在学生自我管理、自我约束中发挥重要作用。 第八章 会操、校阅和升国旗仪式 第三十条 会操总队每月组织会操一次,大队每两个星期会操一次巩固、检查训练成果。 第三十一条 校阅 (一)总队每年或半年举行一次校阅,通常安排在下半年进行,检阅本院学生的训练和校风校纪建设成果。 (二)校阅的组织形式原则上两个中队或六个区队编为一个受阅方队进行。 (三)校阅包括阅兵式、分列式,可根据需要安排军事训练科目表演。 第三十二条 升国旗仪式 (一)升挂国旗是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对学生进行爱国主义教育的重要形式。 (二)每周一和重要节日,在大队值班员的主持下,举行升国旗仪式。 (三)升国旗时,全体学生按规定的位置列队,戴帽者行举手礼。在附近过往的人员,应面向国旗立正,行注目礼。 (四)升、降国旗由指定人员按规定时间进行。 第九章 教职员工 第三十三条 教学、机关、后勤人员要面向学生、关心学生、服务学生,为学生办实事,把教书、管理、服务同育人有机地结合起来。保卫、宿管等部门要积极配合半军事化管理工作,做好校园、宿舍区的安全保卫工作和宿舍设施的配备工作。 第三十四条 各级领导、教职员工要做学生的表率,以模范行动影响和教育学生。要热情支持、积极参与半军事化管理,发现违纪违规行为,要及时劝导制止。课任教师要了解半军化管理的有关规定,利用课堂教学配合做好半军事化管理工作。 第十章 其它规定 第三十五条 请示报告 (一)凡重要和需要请示的问题,都必须事先请示报告。由于紧急情况,来不及请示报告,应根据实际情况边处理、边报告。 (二)完成上级或领导布置的任务后,应将完成的情况向上级口头或书面报告。 (三)对上级和领导的指示、命令、计划、规定等,执行确有困难时,应向上级请示报告。未经批准,不得擅自修改。 (四)向上级请示报告,要及时、准确、客观,对不请示或反映情况不准确,造成严重后果者,要追究责任。 第三十六条 会议 (一)区队会每周召开一次,区队长主持,全区队人员参加;主要讲评思想、工作、学习、内务卫生、遵守生活制度等情况。 (二)大队会每两周召开一次,小队长以上人员参加,主要对两周工作总结、讲评、布置工作。总队会一般每月召开一次,总队长主持,正副区队长以上人员参加,主要对本月工作进行总结、讲评,布置下月工作。 (三)全大队学生大会通常每半月召开一次,大队长主持,主要是总结工作、讲评问题、布置任务等。 (四)总队全体学生大会,通常每个月或一个工作阶段召开一次,由总队领导主持,全体学生参加,主要是报告工作,传达和布置任务。 第三十七条 请假、销假 (一)学生因事不能参加早操、上课、开会、集会、劳动、训练和集体活动等或需要离开学校,必须请假,并经过批准,期满按时销假。无特殊情况不得请假。 (二)学生请假必须按《湖南交通工程学院学生管理规定》办理请假手续。 (三)学生请假时,下一级不同意不得越级请假。学生请假经批准后须报告大队长和任课教师。 (四)学生销长假必须及时,并逐级报告备案机关和主管领导。不销假者按旷课论处。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湖南交通工程学院全体学生,实施细则中未作规定的,按《湖南交通工程学院学生管理规定》执行。 第三十九条 湖南交通工程学院学生管理可参照本实施细则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