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高等学校学生心理健康教育指导纲要》(教党〔2018〕41 号) 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等文件精神,增强工作的主动性、科学性和实效性,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心理危机特指因严重心理困扰或精神疾病可能导致的自伤、自杀或伤及他人的心理状态和危害可能;心理危机事件特指因心理危机导致的相关负性事件。
第三条 心理危机干预包括:针对心理危机开展的筛查、相关教育、相关制度建设;有效缓解学生心理危机状态,采取有效干预措施避免心理危机事件发生,妥善处理心理危机事件善后事宜;对不能走出危机状态的学生给予心理帮助或做出规避压力环境或危机的相关处理。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四条 学生心理危机干预工作由学校心理健康领导小组直接领导。领导小组全面规划和领导学校学生心理危机干预工作,督促和协调党政办、宣传部、学生处、教务处、保卫处、后 勤管理处、团委等有关部门或单位认真履行心理危机干预工作的职责,为心理危机事件的处理做出决策。
第五条 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与咨询中心 (以下简称“心理 中心”) 负责对学生心理危机进行评估,为学院制定心理危机事件处置方案提供专业指导。
第六条 学院负责学生心理危机干预工作的具体实施,党总支书记是第一责任人,全体教职员工均有责任和义务。学院全体思政干部尤其是辅导员应积极协助本院学生工作负责人抓好学生心理危机干预工作。
第七条 建立学校、学院、班级、宿舍“四级”预警防控体系。大力扶持学生心理健康社团组织,充分发挥学生心理健康社团骨干、班级心理委员、宿舍心理联络员在学生心理危机干预中自我教育、 自我管理、 自我服务的作用。
第三章 干预对象
第九条 对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学生,应作为心理危机干预的重点干预对象予以特别关注:
( 一) 情绪低落抑郁者 (超过半个月) ;
(二) 过去有过自杀的企图或行为者;
(三) 存在诸如失恋、学业失败、躯体疾病、家庭变故、人际冲突等明显的动机冲突或突遭重挫者;
( 四) 家庭亲友中有自杀史或自杀倾向者;
(五) 性格有明显缺陷者 (如孤僻内向、与别人缺乏正常的情感交流) ;
(六) 长期睡眠障碍者;
(七) 有强烈的罪恶感、缺陷感或不安全感者;
(八) 社会支持系统长期缺乏或丧失者 (如父母离异、家庭 破裂、亲子关系恶化等) ;
(九) 有明显的精神障碍者。
第十条 对近期发出下列警示讯号的学生,应作为心理危机的高危个体及时进行危机评估与干预:
( 一) 谈论过自杀并考虑过自杀方法,包括在信件、日记、图画或乱涂乱画的只言片语中流露死亡的念头者;
(二) 不明原因突然给同学、朋友或家人送礼物、请客、赔礼道歉、述说告别的话等行为明显改变者;
(三) 情绪突然明显异常者,如特别烦躁,高度焦虑、恐惧,易感情冲动,或情绪异常低落,或情绪突然从低落变为平静,或饮食睡眠受到严重影响等;
( 四) 出现幻觉、妄想等异常心理,并伴随有精神障碍 (抑 郁症、癔症、恐惧症、强迫症、焦虑症、精神分裂症、边缘型人格等) 的临床表现者;
(五) 存在明显的攻击性或反社会行为倾向,或其它可能对自身、他人、社会造成危害者;
(六) 自杀未遂者。
第四章 早期预警
第十一条 学生心理危机早期预警工作要落实“五早”预警 机制,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研判、早预防、早控制,确保信息畅通,快速反应,以有效预防学生心理危机的发生。
第十二条 建立学生心理健康普查制度
每年秋季学期心理中心对全校新生进行心理健康普查,根据测评结果筛选出可能存在心理危机的学生,并将结果向学院和学 生处反馈,指导学院做好危机的预防与心理疏导工作。
第十三条 建立学生心理健康状况预警信息报送制度
为及时掌握全校学生心理健康状态,学院应建立学生危机预警信息报送制度。
( 一)宿舍心理联络员和班级心理委员要随时掌握所属成员的心理健康状态,一般宿舍心理联络员每周向班级心理委员、班级心理委员每半月向辅导员进行一次所属人员心理健康状态汇报。发现有心理危机高危个体时要立即向辅导员汇报。
(二) 辅导员要及时掌握学生的心理健康状态,每半月按要求向学院危机干预负责人报送预警信息,必要时立即报送。学院危机干预负责人要对辅导员报送的预警信息及时审核,至少每 一次报送心理中心,必要时立即报送。
(三) 心理中心对心理危机高危个体进行评估后,以书面报告将评估结果和处理建议反馈学院危机干预负责人。学院危机干预负责人提交学院心理健康领导小组进行研究、处置,必要时报送学校心理健康领导小组进行研究、决策。
第十四条 建立学生心理危机评估制度
( 一) 学院报送至心理中心的心理危机学生,应在辅导员或班级心理骨干陪同下,由心理中心专职心理咨询师对其进行心理危机风险评估。
(二) 心理咨询师在心理咨询过程中发现学生存在心理危机,应首先对其进行心理危机风险评估,并在6 小时内将评估结果和处理建议报告给心理中心负责人。
(三) 对开展了心理危机风险评估的学生,心理中心应以书面报告将其评估结果和处理建议,在 12 小时内反馈给学院心理危机干预负责人。
( 四) 心理中心在进行心理危机风险评估时,不确定或评估困难的,可邀请省内心理危机专家进行评估;或建议学院,学生在家长或辅导员陪同下转介到医疗机构进行诊断。
第十五条 建立学生心理危机联动制度
当学生出现自伤、自杀或伤人等重大心理危机事件时,应在学校心理健康领导小组的统一指挥下,各部门、各单位迅速联动,协同处置。学院负责进行现场危机干预,稳定当事学生情绪,通知家长;心理中心负责协助学院对当事学生进行现场危机干预, 事后对师生进行心理辅导;学生处负责现场指挥协调,管控全校学生,与家长商谈善后;保卫处负责勘察、维护和疏散等现场管理,控制局势,联系并配合医疗机构、公安部门开展工作;党政办负责统一对外发布信息,必要时寻求法律解决。
第十六条 建立重点学生档案录入制度
心理中心建立重点学生档案,将全校有心理危机倾向及需要进行危机干预的学生信息录入其中,实行动态管理。
第十七条 建立学生心理健康信息反馈制度
心理中心应及时将进入重点学生档案中的学生名单,及其心理评估结果和处理建议等信息, 以书面报告反馈给学院和学生处。
第五章 危机干预
第十八条 对进入重点学生档案的学生或突发心理危机的学生,学院应根据其心理危机程度制定干预措施或转送医疗机构进行治疗,学院要对有严重心理危机的学生实施“五个一 ”干预机制,严格落实“一名危机学生、一名领导、一个班子、一套方 案、一抓到底”的干预机制。
第十九条 建立治疗系统,对有心理危机的学生要及时进行治疗。
( 一) 对危机对象主要问题属心理问题者,应有专人对其进行心理咨询,对心理问题严重、或难以确定心理问题还是心理疾病者,要及时转介到专业精神卫生机构诊断或诊治。
(二) 对经诊断患有抑郁症的学生,要以专业精神卫生机构的治疗为主,班级辅导员要教育和引导学生和家长尊重科学,坚持遵医嘱治疗等。依据精神科执业医师的诊断与建议,对病情缓 和可以在校学习者,应有监护人在校陪读;对病情严重,必须摆脱压力环境者,建议休学。
(三) 对精神分裂症、情感性精神障碍等发作者应及时送专业精神卫生机构遵医嘱治疗,短时间内不能临床治愈者应做休学处理。
( 四) 对尚未经心理疾病诊断,发生心理或行为失常而危及他人安全或严重干扰他人正常学习生活或学校秩序的学生,学院要及时派人看护、通知该生家长,说明情况,协助家长将该生送往专业精神卫生机构诊治。
第二十条 建立阻控系统
对于学院可调控的引发学生心理危机的人事、情景等刺激 物,要协调有关部门及时阻断,消除对危机个体的持续不良刺激。对于危机个体遭遇刺激后引起紧张性反应可能攻击的对象,学院 应采取保护或回避措施。心理咨询师在接待有严重心理危机的学 生来访时,在其危机尚未解除的情况下,应不让学生离开,并立即报告学生所在学院和学生处。
第二十一条 建立监护系统
对有心理危机的学生在校期间要进行监护。
( 一) 对心理危机程度较轻,能在校正常学习者,学院应成立以班级辅导员为负责人,同班同学为主的不少于三人的学生监 护小组,及时了解该生的心理与行为状况,对该生进行安全监护。监护小组要定期、及时向学院汇报该生情况。
(二) 对于危机程度较高但能在学校坚持学习并接受治疗者,学院应将其家长请来学校,共同做好学生工作。
(三) 对于危机程度很高且未来风险难以评估者,学院要及时派人看护、通知该生家长,说明情况,协助家长将该生送往专业精神卫生机构诊治。
第二十二条 建立救助系统
心理中心要开通心理热线电话,派专人值班,便于对发出危机求救的学生进行紧急心理援助。对于突发的学生自伤、自杀或伤人事件,班级辅导员应在闻讯后第一时间赶赴现场,并立即报告给学院、心理中心、学生处、保卫处等相关部门,学生处和保卫处视具体情况决定是否启动学院危机事件应急预案。上述各部门在接到通知后应派人立即赶到现场,进行紧急援救。特殊情况下,学院可先将学生紧急送专业医疗机构治疗,然后向有关部门汇报。
第六章 后期跟踪
第二十三条 因心理危机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按学院学生学籍管理办法办理,同时应出具专业医疗机构开具的心理疾病 康复证明,并到心理中心登记备案。如有需要,可要求该生到指 定医疗机构进行复查。
第二十四条 学生复学后,学院应对其学习生活进行妥善安排,帮助该生建立良好的支持系统,引导同学避免与其发生激烈 冲突。同时,在该生复学的最初三个月,辅导员每月应向学院危 机干预负责人报告一次该生情况。
第七章 工作制度
第二十五条 做好学生心理危机干预工作是一个系统工程, 是一项长期任务,为切实做好这项工作,建立以下几项制度:
( 一) 培训制度。学校应定期对心理咨询师、辅导员、班级 心理委员、学生干部实行专业培训。
(二) 备案制度。学院在对学生实施危机干预后,应及时填写《学生心理危机干预登记表》。学生自杀事故发生后(含已遂 和未遂),学院在事故处理后还应将该生的详细材料(包括遗书、日记、信件的复印件)提供给心理中心备案。学生因心理问题需退学、休学、转学、复学的,学院应将其详细材料报心理中心。
(三) 鉴定制度。学生因心理问题需退学、休学、转学、复学的,其病情应经心理中心评估,或到由上级教育部门指定的专业医疗机构进行鉴定。
( 四) 保密制度。参与危机干预工作的人员,对所涉及干预对象的各种信息要严格保密。
(五) 归集制度。心理中心、学院等在开展危机干预过程中,应做好资料的收集与证据保留工作,包括与相关方面协调处理的重要的电话录音、谈话录音、聊天记录、书信、照片等。
第八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六条 学校各部门、各单位在开展心理危机干预时,应服从指挥,统一行动,认真履行自己的职责。对因工作失职造成学生伤害事故的,要对部门、单位、个人实行责任追究:
( 一) 危机事件处理过程中需要提供协助,以各种理由拒不执行的;
(二) 参与危机干预事故处理的部门,在接到学生心理危机事故报案后,不及时赶到现场,或在现场不配合、不服从统一指挥的;
(三) 学院对学生心理危机长期不掌握情况,或知情不报,或不及时上报,或执行学院危机干预方案不力的。
( 四) 其它失职造成学生伤害事故的情况。
第九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学院要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交学生处备案。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湖南交通工程学院
2022 年 10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