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师资队伍建设,促进优秀人才快速成长,培养、造就一批青年骨干教师,带动师资队伍整体水平和素质的提升,促进学校健康快速发展,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青年骨干教师培养对象选拔坚持高标准、高质量、重实绩的原则;坚持近期需要与长期发展相结合的原则;坚持强势学科和弱势学科协调发展的原则;坚持德才兼备、公平竞争的原则;坚持重点培养、严格考核、择优汰劣、动态管理的原则。
第三条 青年骨干教师培养对象每年选拔1次,原则上每次不超过6人。每次各二级学科最多推荐选拔1人。
第二章 选拔条件
第四条 基本条件
⒈具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良好的职业道德,教书育人,为人师表;
⒉教学、科研能力较强,主攻方向明确,具有一定的学术造诣;
⒊掌握一门外语,能阅读本专业外文资料;
⒋具有副教授及以上职称,或已获硕士学位的讲师或已获博士学位人员;
⒌年龄不超过40周岁,身体健康。
第五条 科研条件
近五年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
⒈在省级及以上期刊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5篇及以上,其中核心期刊发表论文1篇及以上;或主编正式出版教材1部;或主持省部级重点教材建设项目1项;或主持省部级及以上教学研究项目1项;或在教学改革和课堂教学中成果特别显著。
⒉在省级及以上期刊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3篇及以上,其中核心期刊发表论文2篇及以上;或出版专著1部;或主持省部级及以上科研项目1项;或在产学研结合上成果特别显著。
第六条 教学条件
掌握教育科学理论,熟悉教学规律,在教学改革和管理方面取得较突出成绩;教研教改方向明确,创新意识较强;每学年为本科学生主讲过1门以上主干课程,教学效果较好。
第三章 选拔程序
第七条 青年骨干教师培养对象的选拔采取自下而上的推荐方法。
⒈申请人向所属教学院(部)提出申请,提交反映本人教学、科研工作情况及水平的材料;
⒉教学院(部)对初选人员的教学水平、科研能力、工作实绩等进行考核评议,确定推荐人选名单,报人事处;
⒊学校学术委员会评审,确定人选;
⒋公示无异议后,学校审核并发文公布青年骨干教师培养对象名单。
第四章 管理、培养、考核
第八条 管理办法
⒈学校成立青年骨干教师培养考核领导小组,主要负责对青年骨干教师培养对象的管理、培养和考核工作,同时解决他们在教学、科研、生活中的困难。
⒉青年骨干教师培养对象培养期为3年。学校每年对培养对象进行1次年度考核,培养期满进行合格验收。
⒊原则上入选校级青年骨干教师培养对象作为向上一级推荐青年骨干教师培养对象的必备条件。凡已被选拔为省级及以上青年骨干教师培养对象者,不参加校级骨干教师培养对象的选拔。
⒋青年骨干教师培养对象实行服务期制度,在培养期间、培养期满后五周年内不得调离学校,否则,赔偿学校培养资助经费的两倍。
第九条 培养措施
⒈对入选的青年骨干教师培养对象,教学院(部)要选派素质高、教学科研经验丰富、学术水平高的教授担任指导教师;明确被培养者、导师及部门的责任和义务,制定在教学科研能力和学术水平等方面要达到的主要目标和分年度目标,保证各项培养措施的落实;各专业和学科要积极参与青年骨干教师的培养工作,并作为教研室主任和指导教师竞聘上岗、年度考核、职务晋升的重要条件之一。
⒉学校设立校级青年骨干教师培养专项基金,给予青年骨干教师培养对象每人每年资助3000元,资助期为3年,资助经费只能用于科研、论文、学术交流和访学研修等方面。若校级青年骨干教师培养对象入选上一级青年骨干教师培养对象时,学校经费按就高不就低的原则配套。省级青年骨干教师培养对象的培养经费,纳入学校“双一流”建设统筹经费管理。学校应为培养期内的省级青年骨干教师培养对象每年安排不少于1万元的经费资助。
⒊学校给培养对象营造良好的工作环境。在科研立项等方面向培养对象倾斜,在实验室、仪器设备、图书资料等方面予以优先安排;优先安排培养对象参加各类培训、进修学习和国内学术会议;鼓励培养对象攻读博士学位;对具备晋升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条件的培养对象,在同等条件下,可优先评聘。
第十条 考核内容
⒈政治表现、团结协作精神、创新能力水平等情况;
⒉教学工作,包括承担教学工作量的数量与质量、课程建设、教学研究与改革、实验室建设以及教学获奖情况等;
⒊科研工作,包括教学研究、科学研究以及科技开发等方面的内容;
⒋在学位与学科梯队建设、指导青年教师和教书育人等方面所做出的成绩。
第十一条 考核标准
⒈每年承担一门及以上本科课程教学任务,完成学校规定的教学工作量,教学效果明显,年度考核合格以上;
⒉在培养期内,至少主持1项省部级及以上的科研课题,同时作为第一作者在国家一级学术期刊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1篇及以上,每年至少在全校或教学院(部)做学术报告或讲座1次。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资格:
⒈受党纪、政纪处分者;
⒉因失职给国家和学校造成重大损失者;
⒊未经组织批准私自外出或出国逾期不归者;
⒋弄虚作假,剽窃他人研究成果者;
⒌年度考核不合格者。
第十三条 考核程序
⒈学校建立青年骨干教师培养对象业务档案。培养对象填写考核表,撰写年度报告,汇报自己培养目标的完成情况和一年来岗位职责的完成情况;
⒉学校培养考核领导小组根据培养计划对培养对象进行年度考核,对不能履行职责,达不到要求者取消资格并停止资助;
⒊培养期满进行验收,验收合格者授予“湖南交通工程学院青年骨干教师”称号,验收不合格者不得再次参加校级和上一级青年骨干教师培养对象评选。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规定中的科研项目不含自筹和联合基金项目。核心期刊、cssci期刊、国家一级学术期刊名录以培养期间评选公示的为准,sci、ssci、ei、a&hci、istp收录或《新华文摘》全文转载按国家一级学术期刊对待,cssci收录期刊按核心期刊对待。
第十五条 本规定从下发之日起执行,由人事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