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意见》、《教育部、卫生部、共青团中央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高校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的意见》文件精神,加强和改进我校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工作,更好地帮助有严重心理问题的学生渡过心理难关,及早预防、及时疏导、有效干预、快速控制学生中可能出现的心理危机事件,降低学生心理危机事件的发生率,减少学生因心理危机带来的生命损失,促进学生健康成长,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心理危机干预是指采取紧急应对的方法帮助危机者从心理上解除迫在眉睫的危机,使其症状得到立刻缓解和持久消失,心理功能恢复到危机前的水平,并获得新的应对技能,以预防将来心理危机的发生。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三条 学生心理危机干预工作由学校心理健康发展与指导委员会直接领导(以下简称委员会)。委员会负责全面规划和领导我校学生心理危机干预工作,督促有关部门或单位认真履行危机干预工作的职责,为重大危机事件的处理做出决策。学校大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咨询中心具体负责全校学生心理危机干预工作。
第四条 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咨询中心成立学生心理危机鉴定与干预专家组(以下简称“专家组”),负责对学生心理危机进行评估,制定危机事件处理方案,实施危机风险化解。
第五条 各二级学院的大学生心理危机干预工作由本院主管学生工作的书记负责,全体教职员工均有责任和义务。学院全体学生思政干部尤其是辅导员应积极协助本院学生工作负责人抓好学生心理危机干预工作。
第三章 预防教育
第六条 做好大学生心理危机干预工作应立足教育,重在预防。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咨询中心应对学生进行心理健康宣传教育和生命教育,引导学生热爱生活,热爱生命,善待人生;应对学生进行自我意识教育,引导学生正确认识自我,愉快接纳自我,积极发展自我,树立信心,消除自卑;应对学生进行危机应对教育,让学生了解什么是危机,什么情况下会出现危机,哪些言行是自杀的前兆,对出现自杀预兆的同学如何进行帮助和干预。
第七条 学校应在学生中大力普及心理健康知识,引导学生树立现代健康观念,应针对学生中广泛存在的环境适应问题、情绪管理问题、人际交往问题、恋爱与性的问题、学习方法问题等方面开展教育;应积极组建、大力扶持大学生心理健康协会,通过学生心理健康协会,组织形式多样的心理健康教育活动,在学校形成良好的心理健康氛围,应通过主办主题鲜明的特色班会,帮助学生优化个性心理品质,增强心理调适能力,提高心理健康水平。
第四章 预警对象
第八条 存在心理危机倾向与处于心理危机状态的学生是我们关注与干预的对象。确定对象存在心理危机一般是指对象经历具有重大影响的生活事件,情绪剧烈波动或认知、躯体以及行为方面有较大改变,且用平常解决问题的方法暂时不能应对眼前危机的状况。
对存在下列因素之一的学生,应将其作为心理危机干预的高危个体予以特别关注:
(一)在心理健康测评中筛查出来的有心理障碍或心理疾病或自杀倾向的学生;
(二)突然遭受打击和受到意外刺激后出现心理或行为异常的学生:家庭发生重大变故、身体发现严重疾病、遭遇性危机、感情受挫、受辱、受惊吓、与他人发生严重人际冲突后出现心理或行为异常的学生;
(三)学习、环境等方面严重适应不良以及因就业压力特别大出现心理或行为异常的学生;
(四)因严重网络成瘾行为而影响其学习及社会功能的学生;
(五)性格内向、经济严重贫困且出现心理或行为异常的学生;
(六)有严重心理疾病(抑郁症、恐怖症、强迫症、癔症、焦虑症、精神分裂症、情感性精神病等)且出现心理或行为异常的学生;
(七)对近期发出下列警示讯号的学生,应作为心理危机干预的重点对象及时进行危机评估与干预:
1.谈论过自杀并考虑过自杀方法,包括在信件、日记、图画或乱涂乱画的只言片语中流露死亡念头者;
2.行为明显改变者,不明原因突然给同学、朋友或家人送礼物、请客、赔礼道歉、述说告别的话等;
3.情绪突然明显异常者,如特别烦躁,高度焦虑、恐惧,易感情冲动,或情绪异常低落,或情绪突然从低落变为平静,或饮食睡眠受到严重影响等。
第五章 预警机制
第九条 建立宿舍→班级→二级学院→学校领导四级预警系统
(一)一级预警:宿舍
设立宿舍心理联络员(室长),加强对学生在宿舍的心理动态管理。一旦发生异常情况,及时向辅导员报告,健全我校心理危机干预的一级预警机制。
(二)二级预警:班级
设立班级心理委员,充分发挥班级学生干部的骨干作用,主动关心同学,广泛联系同学,通过各种方式,加强思想和感情上的联系与沟通,了解学生思想动态。一旦发生异常情况,及时向辅导员、班主任报告。
(三)三级预警:二级学院
各二级学院党总支书记、辅导员、教师要关爱学生,密切关注学生异常心理、行为。学生工作思政干部、辅导员要有针对性地与学生谈话,帮助学生解决心理困惑,对重要情况,要立即向有关领导、部门报告,并在专家指导下及时对学生进行快捷、有序的干预。
(四)四级预警:学校
1.学校应认真开展大学生心理健康测评,建立大学生心理健康档案,筛查出需要主动干预的对象并采取相应措施。
2.学校心理咨询教师要牢牢树立心理危机干预与自杀预防意识,在心理辅导或咨询过程中,如发现有危机状态需要立即干预的学生,要及时采取相应的干预措施。
第六章 干预措施
第十条 对有严重心理障碍或心理疾病学生的干预措施
(一)对于有严重心理障碍或心理疾病的学生,学校须请专业精神卫生机构或专家对学生的心理健康状况进行评估或会诊,并提供书面意见。
(二)如评估某学生可以在学院边学习边治疗,学院须密切注意该生情况,开展跟踪咨询,及时提供心理辅导,必要时组织进行专家会诊复诊。
(三)如评估某生回家休养并配合药物治疗有利于其心理康复,学校须派专人监护,确保其人身安全,并及时通知学生家长带其回家休养治疗。
(四)如评估某生住院治疗有利于其心理康复,学校须及时通知该生家长送其至专业精神卫生机构治疗。
第十一条 对有自杀意念学生的干预措施
一旦发现或知晓某生有自杀意念,即该生近期有实施自杀的想法和念头,学院应立即采取以下措施:
(一)立即将该生转移到安全环境,并成立监护小组对该生实行24小时全程监护,确保该生人身安全,同时通知家长到校。
(二)组织相关部门或专家对该生精神状态进行心理评估或会诊并提出书面意见。
(三)如评估该生住院治疗有利于其心理康复,学院应立即通知家长将该生送至专业精神卫生机构治疗。
(四)如评估该生回家休养治疗有利于其心理康复,学院应立即通知家长带该生回家休养治疗。
第十二条 对实施自杀行为学生的干预措施
(一)对正在实施自杀行为的学生,一旦发现便立即启动“学生心理危机干预及自杀预防快速反应机制”,各有关部门立即派人赶赴现场协调配合处理危机。
(二)对刚实施自杀行为的学生,要立即送到最近的医疗机构实施紧急救治。
(三)及时保护、勘查、处理现场,防止事态扩散和对其他学生的不良刺激,并配合、协调有关部门对事件调查取证。
(四)对于自杀未遂的学生,经相关部门或专家对该生精神状态进行心理评估或会诊并提供将该生送至专业精神卫生机构治疗;如回家休养治疗有利其心理康复,在其病情稳定后由家长带其回家休养治疗。
(五)正确应对新闻媒体,防止不恰当报道引发负面影响。
第十三条 对有伤害他人意念或行为学生的干预措施
(一)对于有伤害他人意念或行为的学生,由相关部门立即采取相应措施,保证双方当事人安全。
(二)组织相关部门或专家对该生精神状态进行心理评估或会诊并提出书面意见。学院根据评估意见进行后续处理。
第十四条 对危机知情人员的干预
危机过后,需要对知情人员进行干预。可以使用支持性干预及团体辅导策略,通过班级辅导等方法,协助经历危机的大学生及其相关人员,如同学、家长、辅导员以及危机干预人员,正确处理危机遗留的心理问题,尽快恢复心理平衡,尽量减少由于危机造成的负面影响。
第七章 后期追踪
第十五条 因心理危机而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除按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办法办理外,还应向所在学院出具学校认可的心理疾病康复证明。
第十六条 学生复学后,学院应对其学习生活进行妥善安排,帮助该生建立良好的支持系统。应安排寝室长、班级心理委员对其密切关注,了解其心理变化情况。学校心理健康咨询中心教师每月至少与其谈心一次,并通过周围其他同学随时了解其心理状况,同时及时向学生心理健康教育中心报告该生的心理状况。
第十七条 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咨询中心要根据各学院提供的情况,组织专家定期以预约咨询或随访咨询的形式,对这些学生的心理健康情况进行鉴定,并将鉴定结果及时反馈给学生所在的学院。
第十八条 对于因有强烈的自杀意念或自杀未遂休学而复学的学生,各学院还应对他们给予特别的关心,应安排班级心理委员、学生骨干、该生室友对其密切监护,制定可能发生危机的防备预案,随时防止该生心理状况的恶化。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咨询中心应对他们保持密切的关注,组织专家对其进行定期跟踪咨询及风险评估。
第八章 工作制度
第十九条 做好大学生心理危机干预工作是一个系统工程,是一项长期任务,为切实做好这项工作,应建立以下几项制度:
(一)培训制度。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中心应对从事心理咨询的教师、全体思政线干部、辅导员、班级心理委员、寝室长实行定期培训。
(二)备案制度。学生自杀事故发生后(含已遂和未遂),学生所在学院在事故处理后应将该生的详细材料(包括遗书、日记、信件复印件)提供给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中心备案。学生因心理问题需退学、休学、转学、复学的,学院亦应将其详细材料报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咨询中心备案。
(三)鉴定制度。学生因心理问题需退学、休学、转学、复学的,其病情应经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咨询中心专家组鉴定,或到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咨询中心指定的专业医院进行鉴定。
(四)保密制度。参与危机干预工作的人员应对工作中涉及干预对象的各种信息严格保密。
第九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条 全校各部门尤其是参与危机干预工作的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服从指挥,统一行动,认真履行自己的职责。对因自己的失职造成学生生命损失的,要对单位或个人实行责任追究。具体说来,在下列情况下,要追究单位或个人责任:
(一)危机事件处理过程中需要某些单位协助而单位负责人不服从协调部门指挥的;
(二)参与危机干预事故处理的单位,在接到学生心理危机事故报案后,拖延时间不能及时赶到现场,或在现场不配合、不服从统一指挥而延误时机的;
(三)学院对学生心理危机不闻不问,或知情不报,或不及时上报,或执行学校危机干预方案不力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