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根据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教育厅转发《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普通本科高校 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湘财教〔2007〕36号)和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7〕90号)文件精神。为确保国家奖学金真正用到特别优秀的学生身上,激励他们勤奋学习,努力进取,促进学生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奖学金是中央政府对家庭经济困难、品学兼优的全日制在校本、专科学生提供的无偿资助。
第三条 申请者条件
一、具备以下条件者,可以申请国家奖学金。
1.凡我校全日制统招在籍的二年级以上本专科学生中成绩特别优秀的学生;
2.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学校,有优良的道德品质、文明的生活习惯及健康的心理素质;
3.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的一切规章制度,严格执行《湖南交通工程学院学生手册》,诚实守信,积极参加集体活动和社会工作,团结互助,生活简朴;
4.热爱所学专业,勤奋学习,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秀,参与学科及专业竞赛成绩名列前茅;
5.积极参加社会实践活动、公益劳动和科技文化创新活动,善于学习和吸收新知识,综合素质高,有较强的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二、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参加国家奖学金评定。
1.有反党、反社会主义、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的言行者。
2.本学期有违反校规校纪或社会公德受到纪律处分者。
3.不积极参加学校及二级学院、班级组织的各项活动者。
4.本学期所学课程考试成绩有不及格者。
5.参与邪教组织和不健康活动者,有其它违纪或不诚实信用记载者。
6.无故拖欠学费,生活奢侈,有不良生活行为或习惯者。
第四条 国家奖学金为每学年评审一次,实行等额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8000元。
第五条 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学生必须为本校二年级(含二年级)以上的国家统招在籍本专科学生。同一学年内,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
第六条 国家奖学金的申请与评审
一、国家奖学金按年度申请和评审,每年10月开始受理申请,当年12月底前教育部评审完毕。评定时要贯彻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广泛听取申请学生班级的意见,采取自下而上的办法进行。
二、学生本人如符合国家奖学金申请条件,可向所在学院书面提出申请,并提交自述申请书,填写《国家奖学金申请表》(附后)和本学年所有的课程成绩单。
三、学院根据学生本人申请,结合学生在校期间的学习成绩和现实表现,在广泛征求意见以及综合测评的基础上进行初选,经公示准确无误后报学校国家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审核公示无误后,在每年的10月中下旬上报主管部门并报送学校的推荐意见。
四、国家奖学金的评定应在对学生德、智、体、美全面考核的基础上产生,各学院在推荐初审时应按要求严格把关。
第七条 监督检查
一、国家奖学金的评定实行公示制。各学院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在向校国家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报送初选名单及有关材料前,应在本学院内进行公示5天。学校国家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审定后,在报送主管部门前,应将名单向全校师生公示,时间不少于5天,对有异议者要进行认真调查核实,决不允许徇私舞弊。
二、除学校成立专门的学校国家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外,各学院也应成立相应的初评机构,切实做好国家奖学金的评审工作,发现弄虚作假者,除全额退还奖学金外,还将视情节轻重予以严肃处理。
三、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经法规和国家奖学金管理办法的规定,国家奖学金必须专款专用,要及时发放到学生手中,不得以任何理由截留、挪用或挤占,一旦发现将从重处罚。
四、要加强对获得国家奖学金者的全程教育、引导与监督。凡获得国家奖学金者,要自觉接受师生的监督,每年至少要向学院递交一份获得资助与奖励的思想汇报书面材料,至少要参加一次以上有组织的公益活动,一旦发现违纪,将依程序撤消其资格,追回其奖金。
第八条 成立湖南交通工程学院国家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负责学校国家奖学金的组织评审工作。评审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第九条 各学院成立相应的评选小组,具体负责本学院国家奖学金的组织和评选工作。
第十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由院评委会根据需要,召集相关部门对本办法进行修订。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学校国家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负责解释。本办法自颁发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