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校学生校外集体活动管理,保障学生人身财产安全,维护学校正常教学生活秩序,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安全教育及管理暂行规定》和《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有关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学生校外集体活动指组织在校学生校外集体进行的参观、访学、文艺、体育、社会实践、志愿服务等活动。不包括学校教学计划规定的实习、实践等教学活动。
第三条 组织学生校外集体活动要坚持审批行动制,未经申请和审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组织学生外出参加校外集体活动。违反者承担一切责任和后果,触犯法律的要承担法律责任。
第四条 校外集体活动坚持“谁组织、谁负责”,“谁的人、谁负责”的工作原则。
第二章 活动管理
第五条 组织学生校外集体活动要坚持安全、就近、健康原则,不得组织与学生年龄和身心发展不符的活动,不得组织学生参加营利性、商业性活动。
第六条 学生校外集体活动坚持“安全第一”原则,学生校外集体活动需要组织单位认真研究,必要时安排人员到活动现场进行踩点,落实“定组织、定人数、定路线、定范围、定责任”五项措施。外出活动前,组织者要对学生进行集中专项安全教育,明确提出注意事项防止意外事故发生。
第七条 组织学生校外集体活动要注意安全,需要乘搭车船等交通工具的,须选用正规专业客运单位合法的车船;需要通过旅行社组织的,必须选择实力强,资质信誉好的旅行社,并与交通部门或旅行社签订议,明确双方的安全责任。
第八条 各单位必须按照申请内容开展活动,不得随意改变活动的形式和扩大活动的规模及范围等。未经学校批准,不得组织学生到活动地附近或途中风景区参观,游玩。
第九条 恶劣天气不适合出行或存在其它安全隐患情况下,不准组织学生进行校外集体活动;已批准的,一律自动取消并报学生处备案。
第三章 审批管理
第十条 校外集体活动由组织单位履行报批、备案手续。学院组织的学生校外集体活动由组织学院审批后报学生处审核、备案。上级部门和学校相关部门组织或承办的活动,首先由相关部门同学生所在学院沟通,后由相关部门报批。
第十一条 学生参加校外集体活动依据规模进行审批管理。参与学生30人以下的由学院审批;参与学生达到30人或1个建制班的组织单位审批后,报学生处审核、备案;达到100人或1个建制年级的,由学生处审核后,报请主管校领导审批。
第十二条 校外集体活动严格执行申报审批程序。学生校外集体活动由组织者提前3个工作日向学生处提交《湖南交通工程学院学生校外集体活动审批表》(一式二份),明确活动负责人、活动具体方案和安全应急预案。
第四章 应急处置与责任追究
第十三条 校外集体活动必须有带队教师。带队教师是学生安全责任人,须全程跟随,加强巡视和监控,发生事故或遇突发情况,必须要采取应急措施及时处置,并向有关领导和部门及时汇报。
第十四条 严肃事故责任追究制度。对于学生校外集体活动,一定要细致安排好各个环节的安全工作,对因玩忽职守造成事故者,要严肃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